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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提親子關係判決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更正黃○○親子關係刪除父姓名,是否免經催告程序一案。

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本案陳○○先生提憑確認黃○○與黃○○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陳○○與黃○○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之民事判決申請更正黃○○親子關係刪除父姓名。本案既經法院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身分關係業生效力,黃○○之法定代理人即為其生母與陳○○先生,爰陳○○得以黃○○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辦理更正登記,並應於辦竣後通知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