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登記作業須知」、「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作業須知」重點說明(內政部106年7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671號函)

(一) 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或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均以1次為限,應提醒當事人注意次數限制。年滿14歲者,戶政機關應確認當事人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名之情事。倘當事人僅申請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無須查證其刑事紀錄。 (二) 當事人之傳統姓名應符合其文化慣俗,倘有疑義,得依原住民族委員會92年10月8日原民企字第0920029283號函規定,應確認其民族別,再請該族專家或耆老協助查明其傳統姓名之取名方式是否符合該族傳統文化。 (三) 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分設「姓名」欄位與「羅馬拼音」欄位,各自獨立,姓名欄可輸入50個中文字(含全型符號,但不可輸入空白字元),羅馬拼音欄位可輸入50個全型字(含空白字元),又國民身分證因涉及版面配置之字數及字型大小,姓名欄僅可列印15個中文字,羅馬拼音欄位僅可列印20個全型字,超出字元限制時,必須採行人工書寫方式為之。 (四) 依內政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47401號函,回復傳統姓名者第1次得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相關證件,並得依內政部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098號函規定提供免費戶籍謄本,俾利民眾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